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外部专家参与活动管理与劳务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邀请政府官员、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领域专业人士(以下简称“外部专家”)参与各类活动的行为,确保相关活动及劳务支付合法合规、透明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在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业领域会议、科普宣传等活动中,邀请外部专家提供授课、培训、咨询、评审、论证等专业性服务的管理与劳务报酬支付。

第三条 外部专家参与活动及劳务支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社会组织活动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等规定。

(二)公益导向原则: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服务于公益目的。

(三)必要合理原则:专家邀请及报酬支付应与活动目标、内容和规模相匹配,体现专业价值且符合市场合理水平。

(四)透明公正原则:专家遴选、协议签署、报酬标准及支付流程应规范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五)全程留痕原则:活动各环节及支付过程应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二章 专家邀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专家资格要求:

(一)具备参与活动所需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专家邀请规定:

(一)行业专业人士:

1. 应确保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2. 邀请在职人员,应注意避免与其本职工作产生利益冲突,必要时需其所在单位知情或同意。

(二)现任政府官员:

1. 原则上不邀请现任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参与有酬劳的活动。确因工作特殊需要,须事先征得专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批准,并明确报酬处理方式。

2. 邀请已退(离)休领导干部,须符合其退(离)休任职相关规定。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担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支付额外报酬。

第六条 邀请规范:

(一)所邀请专家的研究领域需确保与活动主题、主旨相符。原则上应精简人员。

(二)项目或活动开展前,需提前对所邀请专家的信息进行备案并完成基金会项目管理审批流程。备案内容包含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职务、所属领域等名单信息,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三)受邀专家出席活动,需要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书面同意,在以基金会邀请专家身份出席活动时的相关发言文稿,须经基金会审核。

(四)与会专家差旅应坚持节俭原则。差旅标准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且不得高于项目捐赠单位的规定。

第三章 协议签署与活动管理

第七条 协议签署:

(一)基金会应与受邀专家(或其所在单位)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对于上述相关材料,基金会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妥善存档。

(二)协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重大协议需经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过程管理:

(一)项目部负责活动的具体协调与落实,确保专家按约定提供服务。

(二)活动期间应保留详细的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签到表、现场照片、音频视频资料、专家讲义或报告文稿等,作为服务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档案管理:

活动结束后,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审批文件、专家简历、服务协议、过程记录、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应由项目部整理成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劳务报酬标准与支付

第十条 报酬性质界定:

支付给外部专家的报酬属于因其提供独立个人劳务而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非工资薪金。基金会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一条 报酬标准制定依据:

报酬标准应参考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捐赠方捐赠意愿:捐赠方相关要求及建议。

(二)工作投入:根据工作的复杂性、准备时间、工作时长及责任大小。

(三)专家资历:考虑专家的职称、学术地位、行业影响力等。

(四)政策参考:参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科研项目、培训活动等劳务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预算约束:必须在基金会项目预算批准的额度内执行。

第十二条 报酬支付流程:

(一)申请:活动结束后,项目部凭有效服务协议、专家服务确认证明(如签到表、验收意见)及《劳务报酬发放表》,办理支付申请。

(二)审核:财务部门对支付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专家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报酬金额计算及个税计算。

(三)审批: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流程进行审批。

(四)支付: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税后报酬支付至专家本人实名账户,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专家服务以采购第三方服务形式进行,支付方式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原则上禁止现金支付。

(五)凭证:支付完成后需要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及财务部门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年度金额超过50万人民币的项目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提交理事会审核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专家邀请、活动管理或劳务支付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超标支付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追索、职务调整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5127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5127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