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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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廉洁从业与利益冲突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信力与公益属性,规范全体从业人员及利益相关方的行为,防范腐败、贿赂及利益冲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会理事、监事、专职工作人员、志愿者及代表基金会开展活动的其他人员,同时对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受益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基金会坚持“预防为主、零容忍、全覆盖”的原则,倡导廉洁自律、透明运作的公益文化。

第二章 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与不正当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

1. 索取、收受或提供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旅游、就业机会等利益;

2. 以捐赠、合作为名进行利益交换或变相牟利。

第五条 禁止腐败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基金会财产,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禁止以下利益冲突行为:

1. 未主动申报与基金会利益相关的个人或亲属关系;

2. 利用职务影响力或内部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在采购、评审、招聘等决策中未按规定回避。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利益冲突申报与回避:

1. 全体人员需至少于每年两次秘书处会议中,及在利益冲突发生时主动进行相关学习;

2. 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决策,由项目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监督执行。

第八条 决策透明与制衡:

1. 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2. 项目评审、供应商遴选等环节需明确标准并留存记录。

第九条 合作伙伴管理

1. 在协议中明确反腐败反贿赂条款,并对重大合作伙伴开展尽职调查;

2.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伙伴,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财务控制

1. 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所有收支需纳入法定账簿;

2. 费用报销需票据齐全、审批完整,大额支出需重点审核;

3. 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监事为本规范的监督机构,负责受理举报并独立调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保护举报人,严禁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 通报批评、追回不当得利;

2. 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理事/监事资格;

3.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主动报告并纠正违规行为的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598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598日更新